編者的話
在廣西南丹“7.17”特大礦難周年之際,適逢國家“安全生產法”頒布,為了反思和警示,本刊約請人民日報參與揭露和報道這一礦難的記者撰寫了《南丹礦難留給人們的啟示》。去年此時,人民日報駐桂記者懷著對黨、對人民、對社會的高度責任感,不畏艱險和壓力,最早通過報社向中央反映了當時被死死隱瞞的南丹礦難,并率先在人民日報及人民網等媒體作了大量報道,使南丹礦難真相大白于天下,與礦難有關的一大批責任人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南丹礦難的揭露和報道,是中國當代新聞記者職業(yè)精神的充分展現,是實施輿論監(jiān)督的成功范例,也是道義和法制的勝利。可以斷定,這一事件在事隔一年乃至更長時間中,都將留給人們很多思考和感悟。
再過一周,7月17日,就是一個黑色的周年忌日——“7.17”南丹礦難一周年。
“7.17”,這是一個令人震驚的日子,也是一個不能忘卻的日子。就在這一天,81位礦工在廣西南丹那個有如虎口深不見底的非法礦窿下喪生了?膳隆⒖蓯河挚杀傻氖,如此重大礦難,竟被隱瞞了整整17天!
令人深感痛心和憤慨的是,策劃和參與隱瞞的,竟包括那些頂著“人民公仆”光環(huán)、本應大力組織救助并狠狠打擊邪惡的地縣主要黨政領導人。此時,又恰好是在黨的總書記剛剛發(fā)表建黨80周年重要講話不久,這個長篇重要講話的核心是闡述“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而那些參與隱瞞事故的黨政官員,又都口口聲聲在主席臺上誓言旦旦高談闊論著如何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充滿血腥的礦難,膽大包天的隱瞞,言行背離的“公仆”……這一切,在事隔一年后的今天,究竟能給我們留下什么思索,留下哪些啟示呢?
啟示之一:人民大眾必須實現對自己“公仆”的真正監(jiān)督
人民大眾對有著 “公仆”稱號的各級公務員,擁有批評監(jiān)督的權利,這本來是寫進了神圣的法典的。黨政領導與人民大眾之間,何為主、何為仆,誰為誰服務,本來也是很普通的常理,很清楚的事情。但往往一到具體事情,就“常理不!,甚至主仆顛倒了。
想想南丹礦難,在手持電話等現代通訊工具已遍及城鄉(xiāng)的今天,為什么事故礦主和某些黨政官員相互勾結,竟能成功地將重大礦難隱瞞了半個多月?南丹那個發(fā)生礦難的有著數萬礦工的礦區(qū),那個擁有幾千礦工的事故礦井所在的龍泉總公司,那個本應是消息靈通的離礦難發(fā)生地不遠的南丹縣城,怎么都被瞞了個嚴嚴實實?還有,81條生命的親屬,以及死里逃生的幾百個井下作業(yè)民工,怎么都不能或不敢對外和對上捅破這個隱瞞?這些,能簡單地理解成是因為這些人“膽小怕事”么?
應該說,象南丹“7.17”這種于天理、法理、常理都不容的巨大礦難,不管在哪個時代,在當今哪個國度,都是不能容忍的。在人民當家作主、我們黨又已連續(xù)執(zhí)政了整整80年的中國,就更是必須群起而討之并嚴加追究。事后反思,我們必須著力解決的,正是要建造一個讓人民能正常監(jiān)督這種 “丑聞”的良好機制和社會環(huán)境。
一個癥結所在,是人民大眾對有權有勢而又美稱為“公仆”的人,只有理論上和法律條文上的監(jiān)督權,而沒有事實上的不受權勢者影響和左右的真正的監(jiān)督權。當然,人們也還缺少真正暢通而又讓監(jiān)督者心里踏實的監(jiān)督渠道。既如此,南丹礦難責任人取得“隱瞞”的成功,就不足為奇了。問題是:黨和國家及其領導的人民,不需要也絕不允許這種反常的“成功”繼續(xù)存在。走向文明和法制的中國,需要的是人民大眾的“成功”!
啟示第二:大眾傳媒必須擁有真正的輿論監(jiān)督權
假如大眾傳媒對南丹礦難擁有真正意義的監(jiān)督權,那么,南丹礦難半個多月的“成功”隱瞞就不可能存在。
事實上,當南丹礦難發(fā)生約10天左右,就被嗅覺靈敏的新聞記者感應到了“異!保數氐膸准颐襟w記者相繼直撲事故發(fā)生地。然而,用處不大。不但事故礦主動用黑惡勢力進行野蠻阻擊和威脅,不但參與隱瞞的當地主要黨政官員借助攻守同盟嚴加封鎖,而且,記者歷盡艱辛獲得的“珠絲馬跡”信息,也難以反映上去。
于是,處于守勢并被斥為是散布謠言的反倒是記者。而礦難責任人和隱瞞礦難者,很長時間安然無事,以致相互彈冠相慶。直到8月初,一份斷然下結論說南丹礦難“純屬是謠傳”的自治區(qū)主管部門的調查報告,竟還直送中央……
當然,后來,由于人民日報記者據實寫出內參,內參送達國務院總理朱基案頭,有了總理的憤然批示,進而有了中央調查組和國務院調查組的先后進入南丹,事情的真相才得以捅破。最后,有了大家都已經知道的結局:責任礦主、參與隱瞞的地縣主要官員及一批行賄受賄人已經和將要受到法律制裁,南丹礦區(qū)被嚴加整治。然而,與此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假如中央新聞單位沒有介入呢?假如中央主要領導沒有知情而未作批示呢?當地其他輿論單位能否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南丹礦難能否大白于天下?
事實上,即使是在中央傳媒記者捅破了這個鐵桶一般的“隱瞞”之后,對履行責任的中央駐地記者也有截然不同的評價。一方面,是中央領導充分肯定包括在公開場合多次表揚了揭露南丹礦難的新聞記者。另一方面,在當地的很多重要場合,包括在極為重要的學習黨的總書記關于建黨80周年重要講話的千人大會上,卻又傳出對“揭丑”記者充滿敵意的辱罵和威脅。這種情況使人大惑不解:為什么總有些“公仆”所思所想與黨中央的主張公然相背離?為什么這些人的愛憎和立場總與人民大眾的呼喚格格不入?
與此相關聯的另一個現象也發(fā)人深思:直到“7.17”將滿周年之際,當地仍未有任何負責人公開對南丹礦難死難者表示過哀悼,對死難者家屬表示過慰問,對政府的工作進行哪怕有一點深度的總結反思!
這種狀況,從另一個側面驗證了人民大眾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的極為必要和重要,也說明了這方面存在的明顯差距和我們體制上的弊端。
啟示之三:必須高高揚起“依法治國”和“執(zhí)法必嚴”的旗幟
依法治國,是人民大眾的意愿,反映了黨和國家的堅強決心,也是中華民族在全球一體化進程中加速走向世界、走向未來的歷史必然。
震驚中外的南丹礦難,再一次警示人們:“依法治國”還有大量的事情要做;“執(zhí)法必嚴”決不是兒戲之言。
在南丹礦區(qū),如真能嚴格依法行事,如真能 “執(zhí)法必嚴”,便斷沒有“7.17”礦難發(fā)生。那么,81個家庭就不會因此而破碎。邊遠的南丹,也不會成為眾多記者的聚集地。
經過國務院調查組長達數月的艱苦深入調查,南丹礦區(qū)“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的情況是觸目驚心的。其實,除了2家國營采礦企業(yè)外,包括發(fā)生“7.17”礦難的所謂廣西首富黎東明所在的龍泉公司在內,南丹的幾百個名目繁多的礦窿,全都沒有正式采礦證,長期來都是公開非法盜采國家礦山。出于巨大利益驅動的這種非法盜采,不講安全生產,沒有相應的安全設施,當然也沒有明確的地域界限,因而相互斗毆迭出,事故不斷,由中央有關部門和自治區(qū)有關方面組成的南丹礦區(qū)調查組,一個接一個進去,各種調查報告、責令文件也一個接一個出來,但最終都是難以執(zhí)行,不了了之。更有甚者,后來是縣府所屬的采礦公司直接成了那些非法礦窿的保護傘。至于在“7.17”礦難發(fā)生之前,根據中央和自治區(qū)有關精神,南丹礦區(qū)所有非法礦窿都在停產整頓之列,報給上級領導機關的信息也是全都停產整頓了的。然而事實上,那里的非法礦窿全都在非法盜采著。
更為荒唐的是,在發(fā)生“7.17”礦難的半年前,自治區(qū)一個專門用以整頓南丹大廠礦區(qū)秩序的工作組,就一直長駐南丹。甚至在“7.17”之后的第二天,這個工作組還在大廠礦區(qū)開了一個工作會議。這個自治區(qū)級的工作組,不但形同虛設,甚至還成了“7.17”礦難的庇護者。在其中負責的一個副廳級官員,還拿了礦老板的幾十萬元賄賂而成為后來被懲處的罪犯之一。這樣的工作組,這樣的官員,怎么可能“執(zhí)法必嚴”呢?
問題是,如果都這樣把法規(guī)當兒戲,那么“依法治國”將成為空話;南丹礦難這樣的悲劇將陸續(xù)上演;國家、民眾將繼續(xù)蒙受損失;那些官方和礦上的不法者將從中大獲其利。
客觀地說,現在主要不是缺少“依法治國”的法度,而是缺少“執(zhí)法必嚴”的制度。對哪些無視國家和人民利益,公然“有法不依”和有意“執(zhí)法不嚴”者,必須既施以監(jiān)督,又要嚴加追究其瀆職、失職、貪職而繩之以法,并大曝其光,以警世人。
冷靜反思,南丹“7.17”礦難留給人們的啟示,當然遠不止上述三點。但至少應將上述三點,作為我們從南丹礦難的反面獲得的重要財富。
我們注意到,南丹礦難確實已引發(fā)出深刻的總結,其中的經驗教訓已變成代表著全民族共同意志的法律。2002年6月29日以第70號國家主席令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就是一部凝聚著包括南丹礦難教訓在內的新法典。在這部事關廣大礦工生命安全和國家礦山利益、長達一萬多字共有97項條款的新法典中,對必須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作出了一系列法律性質的嚴密規(guī)定,對類似南丹礦難這樣的“官、礦勾結”隱瞞事故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法規(guī)追究界定,對新聞媒體針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也作了專項表述。至此,本文提出的上述三點啟示,都已在這部新法典中得到解決。南丹礦難和所有安全生產事故中付出生命代價的魂靈,似乎可以感到安慰了。
然而,切不可以為從此天下就平安無事,安全生產問題從此就可一勞永逸。有了好的法律,還要有嚴格體現“依法治國”戰(zhàn)略的優(yōu)秀政府及其眾多高素質的公仆,還需要能真正造成讓廣大民眾和眾多媒體對此實行監(jiān)督的良好環(huán)境。
為此,還需要人們努力、努力、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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